四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最近四川省加大了基礎設施建設,在這一過程中征用了大量農村土地。針對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四川省特意出臺了有關文件。作為農民,最好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爭取自身的利益。那么四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小編通過查閱當地文件資料給大家講一講。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促進規范管理,根據省政府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按照國發〔2006〕31號、國辦發〔2006〕29號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問責制”。負責實施征地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督促檢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編制及實施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業務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享受社會保險繳費補助的審核審定,以及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的解繳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補助資金;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政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工作;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對象按城鎮人口補償安置的確認;其他相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各自職能,通力協作,從“穩定、發展”的大局出發,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分類指導,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一)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在城鎮建設規劃區內,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和在城鎮建設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征地需要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會保障:
1、養老保險。批準征地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8%的繳費比例(其中被征地農民個人負擔不高于8%),根據批準征地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被征地農民按照實際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被征地農民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2、醫療保險。批準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每年由當地政府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不繳費,其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從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地區,可以將這部分被征地農民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建統籌,每年按照當地規定的單建統籌繳費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地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應及時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
批準征地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新在城鎮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統籌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就業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地人民政府對上述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根據本人年齡和當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給與一定繳費年限補助,用于建立醫療保險關系,所需經費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
3、失業保險。被征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和失業保險費的籌集辦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執行。各地要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無業農民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在批準征地時一次性繳納失業保險費,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服務并給予相應補貼。
4.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范圍。
(二)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會保障:
1、養老保險。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地方,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方的標準,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縣級人民政府要予以資金保障并保證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水平高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醫療保險。積極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要將其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逐步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范圍。
三、明確籌資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各地在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及其余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四、規范工作程序,嚴格實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各地要嚴格執行國發〔2006〕31號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州)、縣(市、區)政府在上報土地征收方案時要對上述情況作專題說明。
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審查關。報省政府批準土地征收的,上述情況說明材料由市(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五、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落實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的問題。
各地要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四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方面的知識,從中不難發現,對于失地農民,四川省將其列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由政府承擔主要費用,農民只需繳納8%即可,這個繳納基數是參考省平均工資制定的。此外,四川省農民還可以一次性繳納完畢養老保險,這樣以后不用繳納也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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