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仲裁的區別在哪里
當雙方發生矛盾爭執無法解決時,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至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而這個第三者則是仲裁機構。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仲裁的區別在哪里?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仲裁的定義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這里所講的普通仲裁即仲裁法規定的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仲裁的區別
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普通仲裁依據的是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2)機構的名稱和性質不同。普通仲裁因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其名稱為h x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地域和級別的不同分為x x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普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4)適用的原則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仲裁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普通仲裁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度,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普通仲裁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有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時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時效一般是兩年;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60日。
綜上所述,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是存在差異的,法律根據不相同,性質也不相同,前者為仲裁委員會,后者根據地區分為省、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前者失效兩年,后者失效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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