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法院不做仲裁?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某女士因此想主張雙倍工資賠償,該女士去法院起訴時卻被駁回,法院要求她先去做仲裁。仲裁是怎么回事?為什么法院不能做仲裁?仲裁和起訴是什么關系?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去具體了解法院為什么不可以做仲裁以及仲裁和起訴關系的相關內容。
1、仲裁和訴訟:
仲裁是指勞動仲裁委員會就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的行為,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的行為,仲裁和訴訟分屬于兩個不同機構,作出的判決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能做仲裁,勞動仲裁只能在仲裁委員會申請。
2、法院駁回該女士請求的原因:
我國大部分勞動爭議案件都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必須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案件,不進行勞動仲裁是不可以去法院訴訟的。
3、不需仲裁可以直接訴訟的情形:
①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②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倍賠償金的。
③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④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⑤ 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⑥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⑦ 法院受理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對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直接起訴。
⑧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仲裁是在仲裁委員會申請,而訴訟則是在人民法院進行,對于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往往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即先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出來后,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符合不需仲裁可直接起訴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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