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對于平常的一些糾紛行為,相信很多人在解決上面都會選擇勞動仲裁,對此就需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訴訟。如果申請了勞動仲裁,如果雙方協議想要進行私下協商解決,就會需要撤回勞動仲裁。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一篇撤回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
撤回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嗎?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以上規定調整為,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從上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撤回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日常勞動中出現的糾紛行為,大家如果協商解決不了,一定要收集相應的證據,進行訴訟,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涉及到法律問題,不清楚,也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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