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缺席判決嗎
在工作中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但是當事人有時卻會出現缺席的情況,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嗎?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勞動仲裁缺席審判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此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申請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即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應協商一致,達成同意將雙方之間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糾紛提交某一具體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象你這種情況,你與房地產公司在簽約時,已經明確約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即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據此,你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符合該項條件的。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當事人通過申請仲裁,是想解決什么問題,保護自己的什么權益。同時,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如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則應有具體的金額。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仲裁的內容要和仲裁協議中的仲裁事項相一致。如當初雙方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糾紛才可申請仲裁,而現在卻因質量問題提請仲裁,這里的仲裁請求和仲裁事項就不一致了,需要達成補充協議,否則,仲裁委員會就不會受理或不予支持。現在,你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為由申請仲裁,它們均是仲裁協議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項。因為,合同中,約定了因履行該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可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另外,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必須以一定的事實和理由為依據,申請人(即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在申請書中應把糾紛發生的客觀事實情況陳述清楚,并應有具體的證據予以支持。
(三)仲裁事項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委員會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爭議、行政爭議等則不屬于武漢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缺席裁決是最終裁決的一種特殊情況,是相對于對席裁決而言的。對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在雙方當事人均按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參加了仲裁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仲裁裁決。這是一種在正常程序下的仲裁結果。而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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