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于縣、市、市級管轄區,該條例都規定需要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哪些成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同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需要履行法定職責。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哪些成員組成
1、行政部門代表
可以分為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
2、職工代表
一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3、用人單位代表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仲裁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第五條,未成立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成立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規定,由政府予以調整。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委員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各自選派,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 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委員協商產生。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委員的確認或更換,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仲裁委員會委員有特殊情況確需委托本組織其他人員出席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有委托書。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有關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成”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答大家困惑。另外,小便還需要補充一點的是:仲裁委員會在人數不夠充足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聘任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來占時充當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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