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么勞動仲裁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法律網小編為你答疑解惑。
一、勞動仲裁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執行費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交納辦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的征收原則是:在一定數額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數額上按比例征收,實行遞減原則。
具體辦法是:執行全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實際支出的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因執行而實際支付給他人的費用。這項費用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一定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具體包括:
1、委托有關單位保管、變賣或者拍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費用。
2、在強制被執行人搬遷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時,法院雇用他人以及租用車輛和其他拆遷工具的費用。
3、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完成本應由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時,所支付的費用。
4、為完成執行,法院向有關單位支付的必須費用,如查詢費、資料費等。
5、其他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出執行申請時預交,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既可以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執行完畢時多退少補;也可以先由法院墊付,執行完畢時按實際支出數額一并結算。具體采用哪種辦法,由人民法院視案件情況決定。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三、勞動仲裁裁決如何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并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后應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3、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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