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是法庭證據的形式之一嗎?
電子郵件方便快捷,現在在日常辦公系統中被廣泛運用。那么,如果萬一發生什么糾紛,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被法院采納呢?
問:我公司一客戶春節前向我公司投訴,說我公司將合同資料泄露給了不應知道該信息的人,經查,是我公司的一名員工發給對方公司員工的一封郵件泄露了相關內容。我們找公司這位員工談話,但他拒不承認該行為是他所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我們辭退了這名員工,F在,該員工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我們正在做應訴準備。那封郵件是關鍵,但聽說電子郵件很難做證據,所以想咨詢一下電子郵件到底能不能做證據?
答:電子郵件的使用越來越廣泛,與此同時,因為電子郵件引發的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多。一旦發生爭議,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對這一問題,的確有爭議,因為電子郵件作為計算機里的文件易被更改和偽造,司法鑒定技術只能鑒定出這封電子郵件是否是在某一臺電腦上發出的以及何時發出的,而無法鑒定出這份郵件是誰所發,而這也是眾多涉及電子郵件的勞動爭議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目前,雖然我國尚無電子郵件作為法定證據的規定或解釋,但司法實踐中已不乏將電子郵件作為重要證據的案例。在有些地方也有了地方性規定,如《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暫行規則》中,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明確被納入了8種仲裁證據之列,當然,這些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說,法律訴訟的證據應具備三個基本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如果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具備了這三性,毫無疑問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鑒于電子郵件易被偽造和篡改的特性,取證時會遇到一定的困難。有時,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即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必須與其他相關證據形成證據鏈。
如果想要提供電子郵件在仲裁、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保留郵件的方式非常重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對于證據的保全,還可以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公證機關作出保全證據的公證事項。(勞權周刊:我公司一客戶春節前向我公司投訴,說我公司將合同資料泄露給了不應知道該信息的人,經查,是我公司的一名員工發給對方公司員工的一封郵件泄露了相關內容。我們找公司這位員工談話,但他拒不承認該行為是他所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我們辭退了這名員工,F在,該員工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我們正在做應訴準備。那封郵件是關鍵,但聽說電子郵件很難做證據,所以想咨詢一下電子郵件到底能不能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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