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裁決的四大特征
所謂勞動仲裁的部分裁決,是指對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緊急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后,對案件中急需處理的部分爭議在終結裁決之前先行作出的裁決,適用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用人單位有履約能力,不作部分裁決將嚴重影響勞動者一方生活的情況。
1、效力具有即發性。
由于部分裁決是在仲裁中遇到緊急情況時的特殊處理措施,所以一經作出,即立即生效并開始執行,企業如不執行,職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與一般的仲裁裁決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起訴或起訴后又撤訴或被依法駁回時才生效。
2、救濟方式具有不可訴性。
對部分裁決不服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可以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部分裁決的執行。復議申請應當自部分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超過15日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復議;在15日內,如當事人尚未申請復議而終結裁決已作出并送達,則當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決申請復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部分裁決正確的,駁回復議申請;裁決不當的,撤銷該部分裁決,已執行的應予返還。
3、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①企業無故拖欠、扣發或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②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③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4、裁決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部分裁決在仲裁庭經過初步審理后即可作出,對案件的其他問題應繼續審理直到終結裁決作出,即'緊急問題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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