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效力,北京仲裁局和法院不統一
北京市仲裁機關對仲裁審理范圍的確定做法是,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地的話,則由管轄地的仲裁機關管轄;沒有約定的情況則不受理。但是北京市各級法院對于這種做法并不認同,他們認為,勞動爭議的管轄,應該以方便員工仲裁為第一原則,因此,他們基于這一原則,認定勞動合同中的管轄條款,屬于一種選擇性的條款,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員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這就在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局面,即這類案件,仲裁機關可能不受理,但是法院肯定受理,兩者間出現了矛盾。 而很多員工是不可能知道這些情況的,所以在發生爭議時,總是心存疑惑,猶豫不定,很多時候會喪失仲裁的有效時機。
那么當發生類似糾紛時,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其實員工們大可大膽地從仲裁機關領取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即可。不用擔心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也不必在意勞動合同中的類似條款。
1、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1、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除了以上案件外,勞動爭議發生在哪個區就由哪個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另外,對于其它情形的管轄,我們作以下說明:
1、內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為企業注冊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注意,這里是企業注冊地,而非企業實際經營地,因為在實際中,兩者的地方有時是不同的。
2、外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作為員工,可直接去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即可。當然,這里還有一個是區批準成立的,還是市批準成立的問題,但是這一點對于員工來說,往往難以查對,因此,一旦與外資企業發生爭議后,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讓單位來提出反證來證明這些,自己沒有必要為此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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