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外乎人情,超時效仲裁可酌情受理
2011-04-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不過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萬一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間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還會不會受理呢?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一般來講,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中的地震、火災、水災、風暴等,還有社會原因造成的現象,如發生戰爭等,都是當事人主觀上無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當理由”沒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如當事人生病、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而超過時效等,這些情況都可作為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正當理由的因素。總之,如果超過仲裁申訴時效是上述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員會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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