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里不可不知的秘密
我們不難發現在勞動仲裁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往往會進行調解。那么調解是不是一定要遵循的呢?
1.先行調解的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和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其目的是為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調解有利于改善爭議雙方的關系。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傷感情,減少對立,既有利于爭議的解決,也有利于日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調解不僅不是浪費時間,還有利于及時解決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功,就能及時化解矛盾,大大縮短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以免矛盾激化。
調解達成的協議,因為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認同的基礎上達成的,也便于履行。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仲裁裁決相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調解協議并收到調解書,爭議的處理程序即告終止,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既可以減少仲裁和訴訟程序,也可以節約當事人的人力和財力。
當然調解是當事人的權利。經過先行調解程序,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雖已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均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仲裁庭會及時裁決的。
2.由于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之分,一個讓人困惑的問題是當事人是否可以任選其中之一去解決勞動爭議?
按照《勞動法》第82條、8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法釋[1998]24號)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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