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為當事人爭取賠償款的案例
一、本案事實清楚,被申請人承擔此次工傷的全部責任,且被申請人違反法律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應當依法賠償
2008年5月14日是申請人某某負傷的時間,此時正值上班期間,申請人受傷正是在申請人工作期間發生的,而且申請人受傷的地點是在被申請人單位的車間內,因而此次事故認定為工傷是無疑的。福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倉山)經過調查,核實了以下經過及情況: 2008年5月14日8時30分左右,某某在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上班時爬到梯子上取棉時,不慎從梯子上摔到地面致傷。上述調查,有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查的筆錄和相關證據,因此福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倉山),認定申請人為工傷是客觀公正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的殘疾程度為六級殘疾和福建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的殘疾程度為七級殘疾,也都是客觀公正的鑒定。
被申請人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復議,明顯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且此項證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懷疑。被申請人作為一個法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后不僅未依法給予申請人賠償,而是采取種種措施刁難申請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因此,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的賠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二、申請人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一)后續治療費8000元(包括現已經發生的醫療費5080.09元)及傷口發炎的醫療費343元
申請人某某2008年5月14日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因公負傷后,兩度被送至福建省省級醫療機構武警福建總隊醫院治療(一次是5月14日至6月6日,另一次是6月19日至8月24日),這兩次醫療費被申請人已經支付。雖然申請人經醫院兩度治療,但雙跟骨仍然存在骨折線模糊、廢用性疏松、傷口流膿不止等癥狀,申請人不得已再次兩度住院(一次是10月12日至10月16日在協和醫院,另一次是10月17日至11月11日武警福建總隊醫院)。而此時,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尋求法律幫助為由,已不愿意再支付申請人兩次醫療費共計人民幣5080.09元(兩次分別為3363.18元、1716.91元)。
同時,由于申請人腳跟的鋼板沒有取出,還需花費一筆醫療費,這筆醫療費沒有幾千元是不夠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因此被申請人應當賠償后續治療費8000元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合情合理。至于傷口發炎的醫療費343元,這項費用在提起仲裁申請書前就發生了,且得到被申請人的同意。
(二)停工留薪工資23124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由于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未上班且尋求法律幫助為由, 被申請人從2008年7月開始停發了申請人工資,因而申請人把被申請人未支付的工資理解為誤工費或拖欠的工資或停工留薪工資都是可以的。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的工資崗位為班長,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報酬分為兩部分,工資于每月25日支付,獎金于每月30日支付,年底放假前結清所有工資。眾所周知,班長是領取固定工資的,當時口頭約定申請人2007年每月的工資是2000元,申請人自愿酌情按2008年3、4、5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停工薪工資,共計23124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這部分停工留薪工資。
(三)生活護理費8913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32條第2款,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福建省統計局公布的2007年職工平均年工資22283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都有關于護理費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申請人的護理費是8913元(上年度我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856.92元×40%×12個月(停工留薪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申請人在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的一段時間,其翻身、大小便、穿衣及自我移動均由其妻子護理。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依據和標準》規定,申請人在住院及出院后的一段時間,屬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被申請人聲稱申請人不需要護理是一種主觀上的猜測,甚至是狡辯,也是與社會生活常識相違背的,因為被申請人沒有參與護理,如何知道申請人不需要專人護理呢?而且,住院的病人需要專人護理,這是生活常識。很明顯,被申請人也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385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按規定住院及轉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法以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 ( 日歷 ) 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
由于被申請人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只能福建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來計算伙食補助。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的伙食補助費是4200元(50元×70%×120天)。由于申請人在提起仲裁申請時,其住院的天數只估計到110天,按110天計算申請人的計算伙食補助費也需要3850元。
(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00元(或2400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為28000元,七級標準是24000元。
申請人不愿意繼續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且多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均未得到答復。故只能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被申請人應當賠償申請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66404元(或44269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2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3條第,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賠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六級為66404元(或七級44269元)。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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