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職總經理維權 獲359萬提成
岳先生自1995年開始到榮華公司工作,榮華公司聘請岳先生出任公司總經理,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1999年1月,榮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了岳先生在公司的利潤提成方案,如岳先生能使公司扭虧為盈,則可取得公司利潤的8%作為提成獎,并明確數字可作調整,原則大家同意,岳先生對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簽名確認。但榮華公司當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岳先生相應的提成款。2006年10月,榮華公司通知岳先生免除總經理職務。為此,岳先生委托羅軍民律師代理其勞動爭議仲裁、一審、二審,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6年的利潤提成款、經濟補償金等700萬余元。
對方辯稱:
榮華公司辯稱,上述信函并非約定勞動報酬的協議,該方案也未經其他董事同意。公司僅免去了岳先生的總經理職務,但未解除與岳先生的勞動關系。因此,對岳先生的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終審判決:
本案經仲裁、一審、二審,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該信函,能反映出榮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岳先生協商后,公司原則上同意在每年有盈利的情況下給予總經理岳先生8%利潤的事實,尤其從最后一句“數字方面可作調整,原則大家同意”可以看出其他董事對此方案也有所了解并原則同意。榮華公司主張該方案未得到其他董事的認可,但在長達7年的時間內未提出任何異議,法院不予采信。榮華公司在免除岳先生總經理職務后未安排其他工作,應視作單方面作出了終結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應按照岳先生在公司10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岳先生10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但是,由于岳先生直至2006年11月才申請仲裁,其主張2004年11月前的勞動報酬已超過了訴訟失效,無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張2004年11月的勞動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榮華公司支付原告岳先生2004年至2006年的利潤提成款359萬余元,并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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