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何某十個月傷殘補助金
案件簡介:
何某2004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又將何某派到北京朝陽區一家施工工地。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簽訂任何協議。何某只知道自己是經老鄉介紹到該公司干活的。雙方當事人口頭約定工作崗位為瓦工,工資標準為每天40元。該公司未為何某繳納社會保險。
2004年8月14日下午17時許,何某正在工地四號樓施工,突然從樓上面掉下一塊砂漿塊,將何某的左肩及左手砸傷,傷后,該公司未履行給何某進行工傷認定,使何某至今無生活來源。何某多次找該公司協商,但都沒有結果。
2004年11月17日雙方簽署了一份關于何某工傷處理的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公司只支付何某醫療費及誤工費4280元,分兩次給付。第二次給付賠償金時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自雙方簽字后在用工、工傷方面無任何關系。何某被迫無耐,在該協議書上簽了字。簽字之后何某就被該公司趕出了大門,何某要求公司為他申報工傷,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并表示不支付任何相關工傷待遇。今年1月何某向石景山區勞動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勞動保障局于今年1月6日對何某進行了工傷認定,今年3月16日認定何某達到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捌級傷殘。何某于今年6月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1、判決“工傷處理協議書”無效;2、支付何某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8600元;3、支付2004年3月至8月的工資及5倍的賠償金;4、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費45435元;5、支付工傷期間的車費;6、支付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的醫療費;7、支付工傷鑒定費200元;8、支付精神撫慰金14174元;9、支付10個月的傷殘補助金14174元。
仲裁結果:
1、認定雙方于2004年11月17日簽署的工傷處理協議書無效。2、支付何某傷殘補助金14174元。3、支付何某工傷鑒定費200元。4、駁回何某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涉及外地農民工工傷待遇爭議的案件。在本案中的用人單位認為以一紙協議解除與何某的勞動關系及工傷問題,顯然是與法律相違悖的。現就何某要求的九項申訴請求做如下評析。
一、就該案而言首先要裁決“工傷處理協議書”無效的申訴請求。
因為從雙方簽訂工傷處理協議書的形式上看,既然寫明工傷處理協議書那就應當符合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按照工傷待遇的標準支付。
從勞動用工方面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期間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只是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單位注冊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為職工申報工傷,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而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確以一紙簡單的協議解決此事,認為給點錢就可以逃避自己應履行的義務,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更是不可取的。現在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寫上“與本單位無任何關系”、“雙方不得互相再找,不得反悔,否則后果自負”等等。表面上是雙方沒有什么關系了,反正也簽字認可了,但忽略了一點就是無論雙方簽署任何文書,都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無效。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方面應引起注意。
二、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8600元及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的醫療費的申訴請求是否有依據。
在這項申訴請求中,之所以沒有支持何某的申訴請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明確約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是從知道和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何某沒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申訴,因此,不能支付何某的申訴請求。
三、支付2004年3月至8月的工資及5倍的賠償金有沒有道理。
在這項申訴請求中,何某也是沒有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仲裁,放棄的自己的申訴權利。大多數農民工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都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限來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他們法律意識不強,二是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在這方面應當加大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至于何某要求的5倍的賠償金的要求,是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審理范圍。許多的當事人都把經濟補償金與5倍的賠償金混淆,1至5倍的賠償金是屬于勞動行政處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及時發放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提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費45435元是否符合規定。
關于這項請求,屬于何某對法律法規規定不清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由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經本案調查,何某未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未與何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因此,何某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申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五、支付工傷期間的車費及精神撫慰金的申訴請求。
這兩項申訴請求,更體現的何某對法律的不清楚,法律知識的缺乏。這兩項的申訴請求是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審理的范圍的。精神撫慰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支付工傷鑒定費200元。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的有:
(一)工傷醫療費;(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生活護理費;(五)喪葬補助金;(六)供養親屬撫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八)輔助器具費;(九)工傷康復費;(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如果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為何某繳納了社會保險,鑒定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的,而沒有為何某繳納社會保險,責任在用人單位。因此,這筆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支付10個月的傷殘補助金14174元符合規定。
在這個申訴請求中,《工傷保險》規定八級傷殘應享受10個月的傷殘補助金,計算方法就是本人工資,如果勞動者的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案中何某的工資是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在這里也涉及一個時效的問題,但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就是何某的兒子2005年3月病故,何某于2005年4月才返京,4月才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但這些必須得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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