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定怎么做
根據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后此類案件就進入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審程序。但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此程序作出了全新的規(guī)定。筆者碰巧遇到一起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的案件,對新法規(guī)進行了一次切身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全新的問題,將這些問題列在此文中,以助同行或其他當事人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可以按圖索驥,少走彎路。
法律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踐經驗:
1)適用范圍:僅適用用人單位一方;僅適用第四十七條所例舉的案件。
2)訴訟時效: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而非十五日。
3)受理法院: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而非基層人民法院。
4)文書形式:不是起訴狀,而是撤銷裁決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分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莫將勞動仲裁委員會列為被申請人。
5)受理費用:適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類案件的400元,而非普通勞動案件的10元。
6)庭審形式:雖案號為民初字,但開庭采用聽證會形式,不過與普通開庭也無實質區(qū)別。只是法官會要求申請人一方明確自己提起撤銷裁決的理由屬第四十九條法規(guī)列明的哪一款具體理由,重點圍繞這個理由是否成立展開聽證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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