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突發疾病耽誤了申請仲裁的時間怎么辦
【問題提示】
由于突發疾病耽誤了申請仲裁的時間怎么辦?
【案情】
蔣志是河南商丘市一家公司的職員,2000年6月,蔣志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蔣志擔任公司的辦公室文員,月工資為2600元。2002年6月,勞動合同屆滿,蔣志覺得公司的待遇不錯,而且老板對自己也比較器重,提出希望和公司續訂勞動合同。蔣志的意見提出后,公司老板正好出差,因此這個問題就暫時擱置了下來。雖然雙方沒有及時續簽合同,但是蔣志仍然繼續留在公司上班。2002年7月30日,蔣志在領取工資時,發現只有2000元,經核對,原來是公司老板指示少發600元的。蔣志不服,向老板提出異議,老板認為:公司和蔣志的合同到2002年6月已經屆滿,而雙方又沒有續訂,因此原合同已經即行終止。蔣志在合同終止后的這一個月里,并不享有原合同約定的權利,且公司認為蔣志在這個月的表現并不很好,因此只發2000元工資。老板同時表示,如果蔣志愿意繼續留在公司上班,可以再簽合同,但是工資只有2000元,如果不愿意就馬上離開公司。蔣志于是準備2002年9月2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不料,由于連日來準備申訴材料,加上氣急攻心,蔣志于9月1日晚上突發腦溢血住進了醫院,申訴之事也擱置了下來。11月5日,蔣志病好出院,11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雖然蔣志提出仲裁申請已超過了規定的仲裁時效,但這是由于其突發疾病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因此可以受理,并依法作出了相應的裁定。
【案例分析】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做反向推理,既然“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那么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顯然就可以受理。另外,《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雖然本案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但是這樣的規定也可以作為仲裁委員會參考的建議。
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把申請仲裁的時效延長為一年,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可以導致仲裁時效的中止。如果根據該法規定,蔣志的申請不僅沒有超過仲裁時效,還可以主張時效的中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82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民事訴訟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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