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勞動仲裁案件代理詞
案情摘要:申請人季某某于1991年7月開始在被申請人安徽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又口頭通知申請人于2009年4月26日繼續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按時給申請人發放了其中四個月工資,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F季某某離職,但要求安徽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等。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徽永承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請人季曉琴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現就本案事實與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仲裁員能予以采納: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且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申請人季曉琴于1991年7月開始在被申請人安徽國風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又口頭通知申請人于2009年4月26日繼續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按時給申請人發放了其中四個月工資,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從2009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向申請人再支付一次工資。申請人工資為2330元/月,所以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再行支付工資合計11650元。
二、 申請人再次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后,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應當予以補辦;
申請人于2009年4月26日繼續到被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一直未給申請人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安徽國風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給申請人季曉琴補辦該期間的社會保險。
三、 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繼續工作的六個月的期間內,尚有兩個月工資未支付,應當予以支付;
申請人自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10月25日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但被申請人在其間只支付申請人四個月的工次,另有最后兩個月的工資仍未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九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該未支付工資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
四、 被申請人辭去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連續工作六個月,現解除勞動關系,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一個月工次補償金。申請人的工資為2330元/月,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330元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繼續工作期間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其間被申請人有兩個月的工資尚未向申請人支付,應當予以支付并加付賠償金。在此期間,被申請人未給申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應當予以補辦,F被申請人欲辭退申請人,申請人已同意,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仲裁庭予以采納,并依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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