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官司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官司注意事項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許多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等缺乏全面的了解,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剖析三個案例,給勞動者提個醒兒:打勞動爭議官司是要講究技巧的。
技巧一:謹慎提出仲裁請求。
濟南市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劉小同得罪了田經理,田經理便借機對小劉打擊報復。2005年12月,工作表現優秀的劉小同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劉小同當日領到當月工資及被拖欠的前一個月的工資,但發現工資明顯低于自己的正常薪金。由于公司只按照劉小同的基本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解聘的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劉小同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資總額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料劉小同的仲裁申請觸怒了公司,公司因此拒絕為劉小同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劉小同被逼無奈,又一并要求公司賠償失業金損失。
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小劉的全部請求。但打官司卻耗費了劉小同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事實上,本案官司還有另一個打法。那就是劉小同請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這樣的結果顯然比上述結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劉小同的工資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劉小同可請求按原工資支付。對于公司拖欠工資,劉小同還可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
技巧二:同時申請多種賠償。
濟南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富財在該公司承建的小區工程施工時受傷,梁富財的傷情經法醫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梁富財沒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是狀告該小區人身侵權,索賠12萬元,原因是他認為工傷賠償標準低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事實上,梁富財并未實現利益最大化。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權和工傷賠償權是分別由民法和工傷立法所確定的,只要兩種權利的要件都已具備,且不構成責任競合,權利人完全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利。換句話說,梁富財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
技巧三:注意時效,簡化程序。
陳小女2006年3月3日被用人單位辭退,當日因為補償金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5月6日,陳小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被告知超過了60日的申訴時效。陳小女辯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請仲裁,責任不應在她。后又經過其他很多努力,案件總算受理。兩個多月后,仲裁結果終于下來,但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又起訴到了法院。目前,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此案,陳小女正在焦急等待。
雖然陳小女并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但當時也可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樣,陳小女就可免去仲裁程序,節約大量時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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