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如何計算
2014-09-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如何計算呢?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
案情介紹
遂寧人高勇于2007年9月到成都澤仁公司做銷售,但未簽勞動合同。高勇于2010年7月5日離開公司,并于當年8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元(1000元×11個月)。澤仁公司認為高勇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訴至青羊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澤仁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該公司后上訴至成都中院,認為高勇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屬懲罰性賠償金,應適用1年的仲裁時效期,原審法院認定未過仲裁時效期是錯誤的。
法院審理
中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督促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勇自2007年入職以來,澤仁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高勇雙倍工資請求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起計算。因此,高勇于2010年8月13日申請仲裁,并未超過時效期。澤仁公司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高勇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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