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仲裁裁決書法院可不予執行
2014-09-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哪些仲裁裁決書法院可不予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四種情況法院是裁定不予執行的,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哪些仲裁裁決書法院可不予執行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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