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注意時效
2014-12-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注意仲裁時效。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網友咨詢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咨詢:我是北京市郊區的一位農民,從2006年2月1日起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2010年7月31日,我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終止了合同。今年我打印社保資料時才發現,2006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的各種社會保險,電子公司都沒有為我繳納。于是我找當時的領導,發現他已經不在公司工作了。我想告單位,讓他們給我補繳或者補償。可朋友說現在都2014年了,我早已經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請問:我現在才知道這事的,難道我只能認倒霉嗎?
律師:您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訴訟時效并非以當事人本人主觀不知情構成中止、中斷。
從您描述的情況來看,您并未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情形,并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所以即使您現在申請仲裁,也會因已超過訴訟時效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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