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紅包”發放工資造成舉證困難 勞動仲裁裁決企業敗訴
線上“紅包”在微信群里搶得熱火朝天,但線下用“紅包”發工資的老板卻苦不堪言。由于在微信里為職工發放的工資“紅包”遭到職工本人否認,卻又拿不出確切證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其支付職工被拖欠的工資。最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理了一起新奇的勞動爭議案件。
近日,李峰狀告鄭州海河商貿有限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4月、5月份工資未發放。鄭州海河商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領《應訴通知書》時告訴仲裁員:公司已經把工資發給李峰了,是在微信上通過發放“紅包”的形式把工資發給李峰的。該負責人在參加庭審時把手機拿給仲裁員看,只見在微信上確實給李峰發放過一筆大額紅包,但是李峰的手機上無收到“紅包”的記錄,導致仲裁庭無法判斷該負責人是否通過微信“紅包”形式給李峰發放工資,李峰是否已經“拆”了紅包。仲裁庭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鄭州海河商貿有限公司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其未提交有力證據證明為李峰發放過工資,最終支持了李峰的仲裁請求。
仲裁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已經明確了電子數據為合法的證據類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中又對電子數據做出詳細說明: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所以微信平臺上的信息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也屬于電子數據的一種。但是微信內容作為證據提交存在一定難度,第一是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現在我們使用的微信并未要求實名制,所以就存在微信的使用者是不是當事人本人問題;第二是微信聊天內容作為證據使用的完整性,微信中有刪除對話內容的功能,如果只是取其中的幾句對話作為證據使用,也不能作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述。
目前對于確認微信使用人身份只能依靠當事人自己承認或者是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又或者是由騰訊公司做出協助調查,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如若不能確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就無法確認微信證據在案件上的關聯性。
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工資或者是涉及資金往來最好是現金或銀行轉賬,使用微信發“紅包”會造成舉證困難以及增加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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