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駁回的訴請為何法院會受理?
甲某是某公司的職工,在今年的3月發生了工傷事故,勞動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了10級傷殘鑒定結論。甲某第一次向A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甲某的部分訴請,裁決由公司支付社會保險機構不能理賠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并駁回了甲某的其他訴請:即能由社會保險機構理賠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之后,甲某到社會保險機構查詢,得知單位已辦理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理賠手續,社會保險機構也已經將這3筆款項打入了公司的賬戶。
甲某隨即第二次向A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機構已打入單位賬戶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給本人。但A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了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該訴請已經被駁回,不得重復訴請。
甲某隨即向A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仍是要求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機構已打入單位賬戶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那么,究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是正確的,還是法院作出的受理決定是正確的呢?
律師分析
本案,區法院對該案件予以受理是正確的。
因為,甲某第一次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案由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而第二次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和之后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由不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而是不當得利糾紛。
爭議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理賠款項的范圍,意味著由工傷保險理賠的工傷待遇款,不屬于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的案件受案范圍。
本案,甲某第一次提起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案,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的理賠部分,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甲某的其他訴請,即屬于工傷保險基金理賠的部分。
甲某第二次提起的訴請,其實和第一次提起的訴請,是不同的。第一次提起的訴請,案由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第一次勞動仲裁的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了駁回了申請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請。因為上述訴請屬于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理賠的部分,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甲某第二次提起的訴請,案由屬于不當得利,即要求單位將社會保險機構已經理賠的款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支付給甲某。
所以,兩次仲裁提起的具體訴求,貌似相似,但實際上并不是相同的訴請。前者,屬于工傷待遇糾紛案,被駁回的訴求,屬于社會保險機構理賠的部分。后者,屬于不當得利糾紛。即單位非法占有了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理賠款。也正因為,單位已經辦理了工傷保險理賠手續,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將工傷款打入單位賬戶,因此,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單位非法占有了社會保險機構打入單位賬戶,應交付給職工的工傷款。
法律小貼士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128,不當得利糾紛;170,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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