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付3000元薪酬被告上仲裁
如果不是看了勞動法,知道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陳XX決不會要求單位為她補繳社保。如果不提這個要求,她至今還會在公司擔任她的業務督導職務。
可是,當她向公司提出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后,公司不同意,她也提出了辭職。而公司對她態度卻是要辭便辭,最后半個月的工資不發。
她不甘心這樣離開。為爭口氣、討回應得的3000元工資,她申請了勞動仲裁。在致誠公益律師張志友幫助下,她不僅討回了工資,還讓公司支付了總額達134900元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加班費等經濟賠償。
這次,公司這個跟頭“栽”大了。
未繳社保拖欠3000工資 員工打官司遭公司威脅
2012年7月,陳XX應聘到北京某某商貿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于業績突出,一年后,她晉升為業務督導,工資也由最初的3000元增加到5000元。
此時,公司與她正式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并表示這是一種“獎勵”。該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公司雖然沒有提出與她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也沒有說要終止與她的勞動關系。
今年5月,陳XX聽說公司為很多員工都繳納了社會保險,于是就找到公司領導,提出希望公司也能為她繳納社會保險。
公司領導的答復是:公司只為高級管理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而她作為業務督導,因級別不夠,不能為其繳納社保。
她提出,作為員工大家應一視同仁,況且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要求公司必須為她繳納社保。經多次溝通無效,她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公司同意了她辭職,但拒絕支付其離職前半個月的工資。
陳XX認為,公司這個做法是錯上加錯。在公司領導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其離職前半個月的3000元工資后,她說準備打官司討回公道。公司這位領導一聽,馬上放話:“愛去哪兒告就去哪兒告,這份工資鐵定不給。”
公司的態度和做法讓陳XX氣憤,但對怎樣維權,她弄不清楚。經多方咨詢,她找到了致誠公益律師張志友。張律師告訴她,其合法權益不僅僅是被拖欠的工資和未繳納的社保……
員工完善離職手續 合理主張經濟補償金
張律師告訴她,應向公司討回加班費、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然而,目前陳XX持有的證據還遠遠不夠。如果不完善離職手續,莫說討回以上費用,甚至連離職的經濟補償都拿不到。
張律師認為,陳XX的口頭辭職缺乏維權必備的要件,要向公司郵寄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告知書》。在告知書中寫明其離職的原因,是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且沒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該告知書要一式兩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寄給公司。在信封上,要寫明郵寄的內容為離職告知書。
“按照這一訴訟策略,可以使陳XX獲得按照其工資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張律師說,她在公司工作近三年,離職時每月平均工資為5700元,有了辭職告知單這一證據,她可獲17100元經濟補償。如果不向公司郵寄書面辭職信,將無法證明離職的原因,從而得不到經濟補償。
投訴監察單位拿出合同 員工維權獲得重要證據
陳XX入職工作一年后,公司才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勞動合同,陳XX繼續工作到2015年5月15日。
“依據一份到期未續簽的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59850元。在道理上是可以的,但是有很大風險。”張律師說,因為陳XX沒有持有那份曾經簽訂過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仲裁時拒不提交該份勞動合同,否認雙方曾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將因超過一年時效而無法得到支持。
在張律師的指導下,陳XX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公司向其交付雙方簽訂過的勞動合同。經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公司向她交付了這份勞動合同,從而使其討要雙倍工資有了充足的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
陳XX告訴張律師,公司要求全體員工每周休息一天,但沒有支付過加班費。盡管她可以主張雙休日加班費,但是,如果無法提供證據,該加班工資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不過,陳XX說,公司其他員工曾向仲裁委申請加班費而得到了支持。律師一聽這個消息,立即向仲裁委申請查看案卷。在案卷中,律師查到了加蓋公司公章的《考勤管理規定通知書》和一張蓋有公司公章的2012年8月考勤表。
該通知書明確要求員工每周休一天,每日工作時間為:8:30-17:30。該考勤表可以證明陳女士的入職時間為2012年7月。由此,陳XX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也有了充足的證據。
工資表證明加班事實 公司付出13萬巨額賠償
證據齊全后,陳XX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拖欠工資、年休假工資共五項請求,合計141700元。
第一次仲裁庭審時,公司否認陳女士的入職時間為2012年7月,主張其于2013年7月1日入職,入職時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面對公司這一陳述,張律師向仲裁委提交了蓋有公司公章的2012年8月份工資表,證明陳XX的入職時間。
公司繼續否認陳XX2014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的勞動關系,主張她在公司僅僅工作一年,合同到期后就自己離職了,并提交了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份的工資表、考勤表,以證明陳XX2014年7月后在公司沒有考勤記錄。張律師則向仲裁委出具了陳XX的辭職通知書及郵寄單,證明了她的離職原因。
公司否認陳XX存在加班情況。張律師提交了在仲裁委復印的《考勤管理規定通知書》和工資表,且該工資表中記載了陳XX在職期間每月實際出勤天數為27天,休息天數為4天,存在雙休日加班一天的情形。
因案情復雜,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這次開庭,張律師又出示一份2015年2月該公司委派陳XX到一家商場辦理相關事宜的委托書。這份委托書的意外出現,讓公司頓時慌了陣腳,不知如何應對。
如果公司認可,那么就要承擔高額的雙倍工資賠償。如果不認可,加蓋有公司的公章卻是事實。庭審現場,公司稱對該委托書的真實性不認可,并提出鑒定申請。但在7天內未繳納鑒定費用,仲裁委視其為放棄鑒定申請。
第三次開庭后,仲裁委全面支持了陳XX的各項請求。最終,該公司由最初的3000元都不給,變成了不得不支付134900元高額賠償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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