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勞動仲裁不服,要在什么時候起訴?
2016-10-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那么,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要在什么時候起訴?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好不容易經過勞動仲裁,等來了裁決書,但是對裁決結果不滿意,要如何救濟呢?對勞動仲裁不服,要在什么時候起訴呢?
一、勞動者對勞動仲裁不服,要在什么時候起訴?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般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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