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仲裁后拿不到錢怎么辦
我們知道,如果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該負責,對勞動者的傷殘情況進行賠償。如果有爭議的,雙方可以勞動仲裁解決。那么,工傷勞動仲裁后拿不到錢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實際內沒有起訴也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 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第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負擔什么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復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回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范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盡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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