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應具備哪些內容?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相關法律可參考:
《仲裁法》第16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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