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財產保全可以么?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后,在勞動仲裁無法解決的時候才能走訴訟途徑。這樣的話,有些用人單位會趁此轉移財產,加大勞動者后期維權困難。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財產保全可行么?
一、勞動爭議案件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因此,訴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請保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勞動者已經申請了仲裁,那么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請,由仲裁庭轉交。
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可行么?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那么,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由此可見,勞動者在提起仲裁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是必須提供擔保,而且是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同時,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必須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2、訴中財產保全
顧名思義,訴中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勞動者能否在仲裁期間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五條又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結合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勞動仲裁過程中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條也不會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在仲裁過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而且,訴中財產保全并不強制勞動者必須提供擔保,對于那些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應當減免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后,勞動者必須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在勞動糾紛案件中,如果勞動者感到用人單位有轉移資產之嫌,那么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仲裁機構對證據材料審核無誤后會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移交給法院,由法院批準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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