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一裁終局嗎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不被侵犯,但這其中不可避免有人用心險惡,故意拖延時間,以致勞動者耗費大量精力和錢財進行維權,為了杜絕這一情況,勞動爭議仲裁一裁終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接下來小編會為您講解。
一、終局裁決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由此可見,《調解仲裁法》對原有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裁兩訴終局制作出了重大突破,規定部分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個別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行為。
二、立法的背景
目前,由于我國勞動爭議“一裁兩審”的解決機制,從而導致勞動爭議解決周期長、成本高。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用人單位存在大量的濫用訴訟權利的不當行為,即用人單位明知敗訴也要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惡意拖延時間。因此,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往往需要經過 “馬拉松”式的訴訟。即使勞動者最后贏了官司,卻已付出了不少時間、精力、金錢成本,付出的代價非常巨大,甚至得不償失。最后導致部分勞動者不敢輕易維權,有些甚至放棄了維權。為解決這一問題,《調解仲裁法》在“一裁終局”上作出了重大的突破,規定部分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勞動爭議可以實行一裁終局。同時,為使勞動者不喪失對一裁終局勞動爭議的訴訟救濟權利,《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若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救濟
雖然《調解仲裁法》關于一裁終局的規定明顯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同時也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其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是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是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特別規定
盡管《調解仲裁法》賦予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不受輕易損害,《調解仲裁法》同時明確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一裁終局為廣大勞動者解決了非常棘手的問題,不必擔心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反而投入更多的金錢和時間,以至于得不償失。所以如果您在工作中有了矛盾,不要覺得麻煩干脆放棄申請仲裁,法律會保護您的權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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