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爭議誰來舉證
多數情況下,員工與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往往都是涉及到工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方面,而此時在實際處理爭議的時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那到底發生員工工資爭議的時候,應該由誰來舉證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工資爭議誰來舉證
員工工資條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在很多的勞動工資的糾紛中,對于單位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常常會爭執不下。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資料至少要達到兩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在實際產生員工工資爭議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進行處理,而要是這種方式處理不了的話,也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處理的。但不管通過怎樣的方式處理,此時都需要由當事人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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