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
對于很多案件的仲裁申請都是有一定的時效要求的,那么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有時效要求嗎?法律規定訴訟有一定的訴訟時效限制,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有時效有要求嗎?對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有時效要求嗎?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在正常情況下,超過60日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則不予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范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后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申訴中止是指在訴訟或者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的情況。實際上,申訴中止起到了延長時效的效果。
二、勞動爭議訴訟有時效要求嗎
勞動爭議訴訟具有時效要求。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應在有效申訴時間內,趕快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需進一步向法院起訴,也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進行起訴。很多人正是因為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喪失了依靠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如果超過法定期限,法院則對當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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