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事爭議?人事爭議受理時效是多久?
人事爭議顧名思義就是關于在人員聘用錄取之類的爭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用人單位或者企事業機關侵害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那么,人事爭議受理時效是多久?
什么是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人事爭議主體的范圍較廣,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均屬于人事爭議的主體。同樣人事管理行為也非常寬泛,是能夠引起人事爭議,即能引起人事爭議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項與管理行為,包括具體行為與抽象行為。
人事爭議受理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2007年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 2007]109號)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就是說,從爭議發生之日起,當事人必須在60日內行使請求仲裁的權利。超過這個時間,除特殊情況以外,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請求仲裁的權利。
以上就是關于人事爭議受理時效是多久的詳細介紹,由此可知,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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