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期限以及如何申請
發生人事糾紛,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話,可以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仲裁的相關內容的呢?下面就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期限以及如何申請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釬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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