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旦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此時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雙發來說,勞動關系都是不能隨意解除了。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難免會發生爭議,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請求,按照勞動法律法規,以第三方的身份對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發生勞動糾紛后應首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法院就必須執行嗎?越秀法院郭玉法官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法》規定仲裁裁決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之一。據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之后,當事人如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拒不履行時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但并非請求法院執行的裁決,法院都會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的裁決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執行案件時,因不知道該裁決是否生效或該裁決書所記載的事實當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需要當事人在立案時要提供該裁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如果是商事仲裁,仲裁委出具的證明一般是指將仲裁裁決書已經送達各方當事人的送達回證復印件;如果是勞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案件后,還要向對方核實是否提起訴訟或撤銷裁決申請,確定后可以認定該裁決已經生效,人民法院予以立執行案。
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問題,當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發生了爭議,雙方無法調節是,此時就要交于人與法院進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那么,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法院仲裁之前,當事人應該提供仲裁執行的生效證明,以便法院工作的順利進行到底。
下一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仲裁知識排行榜
- 01勞動仲裁管轄地如何選擇
- 02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和注意
- 03 如何避免勞動仲裁的風險
- 0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 05勞動仲裁怎么申請
- 06勞動報酬仲裁時效是多久
- 07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有多長
- 08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 09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
- 10什么是仲裁時效中斷及中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