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屬于哪個法院管轄?
在生活中如果我們有勞動方面的糾紛難以解決的,不妨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而勞動仲裁的被執行人同訴訟案件被執行人一般,在裁決下達生效后就要執行其裁決內容,而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由當地的司法機關進行監管。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呢?小編將在下文中針對此問題進行解答,大家不妨往下閱讀。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后執行的管轄法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依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調解書、裁決書,屬于“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執行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 被執行人住所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并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注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后的效力問題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并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由于人的居住地會隨工作等進行搬遷,所以管轄法院以目前居住地為主而非出生地,故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將由被執行人目前所在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執行人對于勞動仲裁的裁決表示不服從的話,必須在裁決生效前上訴,否則被執行人將被要求執行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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