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系之后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當用人單位發現所聘請的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且不同意調離到其他崗位上時,通常會請執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可以選擇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獲取賠償金,也可以拒接解除勞動關系。若其選擇后者,勞動者需要需求法院的幫助,但在恢復勞動關系之后能申請勞動仲裁嗎,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一、恢復勞動關系后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認為解除決定不合法而提起勞動仲裁的,通常會有兩種申訴請求:第一種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第二種是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損失。如果勞動者提第二種訴訟請求的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通常如果認定解除系違法解除的話,通常會判決繼恢復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提第一種訴訟請求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會直接判令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有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會馬上向提起勞動仲裁,也有些勞動者并非馬上申請仲裁,而是等過了一段時間或許在一年時效的后期才申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法院判令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損失,那么勞動者的工資損失的期間如何確定。對此,在實踐中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及時申請勞動仲裁,不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仲裁之前的責任。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在整個違法解除期限的勞動報酬,因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違法解除行為造成了勞動者在整個違法解除期間勞動報酬的損失,所以,用人單位不應僅賠償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恢復勞動關系后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筆者認為,應當支付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還是支付整個違法解除期間的勞動報酬,需要看當地的具體規定,因為不同地區對此有著不同的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三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消單位原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 ,因此,如果爭議發生在上海,則應當僅支付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而非整個違法解除期間的勞動報酬。再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因此,如果爭議發生在廣東,則應當支付整個違法解除期間的勞動報酬,而非只支付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勞動者被迫需要與用人單位簽署解除勞動關系時,他們通常會選擇用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故在恢復勞動關系之后世不會也不能再申請勞動仲裁的。關于恢復關系之后勞動報酬還如何支付的問題,需要看勞動者是在哪個省市任職,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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