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噪聲工作的勞動者有什么待遇
核心內容:對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噪聲危害防護標準,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凡國家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噪聲危害防護等標準條件,只能高于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時,必須以對從業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構成威脅為前提。
從事噪聲作業的勞動者,應特別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如實寫明該工作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其后果、噪聲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對此,用人單位不得隱瞞或欺騙。工作內容改變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沒有防護措施的高噪聲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蓋章后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保存好。因為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或職業病認證問題,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并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獲得職業健康保障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這些權利在《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確表述,因此,勞動者行使這些權利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
知情權:
勞動者有了解所在工作場所的噪聲危害和防護設施情況、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權利。
接受培訓教育權: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獲得職業健康保護權: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包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療養、康復等職業衛生服務的權利;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生產性噪聲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和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從事噪聲作業的勞動者,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當出勤處理。如果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依法拒絕作業權:
勞動者有拒絕在沒有衛生防護條件下從事高噪聲危害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要求賠償權:
勞動者對因生產性噪聲危害造成的職業性噪聲聾,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參與職業衛生民主管理權:勞動者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請求建議權:
勞動者有對生產場所噪聲危害治理提出建議的權利。
檢舉、控告權:
勞動者有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特殊保障權:
未成年人、女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合同保障權: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保障其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等;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其他協議,以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和職業病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一旦被診斷、鑒定為職業性噪聲聾,所在單位應當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患病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患職業性噪聲聾后,一般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患職業性噪聲聾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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