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須寫進勞動合同
媒體昨從合肥市安監局了解到,合肥市職業病防治“十三五”規劃(2016—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對職業危害,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過去五年上報職業病257例
合肥市作為全省的經濟中心,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數量多、行業復雜。“十二五”期間合肥市共報告職業病257例,主要為塵肺病、急性中毒病例和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近年來,我市職業健康檢查人數雖然逐年增高,但是相對于龐大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覆蓋率還是很低。”合肥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小企業和農民工職業衛生問題突出。許多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個體私營企業,作業環境條件惡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工人長期接觸高濃度職業有害因素。在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民進城就業,農民工群體受職業病危害的問題也比較突出。
分析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不足,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沒有采取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同時,勞動者對職業危害認識也存在不足,省內和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中相當一部分人仍然從事著有毒有害作業,出現許多職業衛生問題。
職業危害必須寫進勞動合同
在征求意見稿中,合肥到2020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能夠基本消除醫療機構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在防范措施上,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防范職業病危害,首先要讓勞動者知道其中利害。按照要求,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此外,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塵肺等重點職業病100%監測
今后,合肥將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全面掌握全市重點職業病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重點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情況,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人工傷保險待遇落實情況和職業病報告情況。
“開展煤工塵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間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鉛中毒、噪聲聾、布魯氏菌病等重點職業病監測,監測項目完成率100%。”在征求意見稿中,職業性放射疾病,也是職業病的重點監測對象。對此,合肥將開展對醫療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開展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和竣工驗收。
按照計劃,合肥市將開展安徽省立醫院、安徽省立兒童醫院、合肥市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和醫用輻射監測,監測項目完成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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