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業病防治法解讀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堵殬I病防治法》經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職業病防治法》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 章90條,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其中有不少耐人尋味的新亮點,值得一解。
破解防治職業病“三難”“三無”
目前我國職業病處于難監管、難鑒定、難維權,直接原因是企業對于職業病防治無投入、無制度、無保障。“三難”現象反映了法規、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責任不到位。“三無”則反映了企業對職業病防治普遍不重視。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著重體現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立法方針。
三部門都有監管職責
此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一大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將原來規定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組織制定并公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是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三是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救治;四是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等。
職業病可申請救助
由于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來。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應當怎樣求助?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診斷機構有權現場調查
一直以來,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都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難點。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授予診斷鑒定機構一個權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診斷鑒定機構可以進行工作場所調查,也可以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此外,可以根據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情況,根據臨床表現,包括勞動者的自述,由診斷鑒定機構作出診斷、鑒定結論。在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也可以作出診斷,另外,還需要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為了保障職業病病人的權益,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高危粉塵”寫入法條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這比之前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個字:“高危粉塵”。雖然增加的字數不多,但其背后卻有很深的用意。
塵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塵所致。據統計,2010年共報告職業病27240例,其中塵肺病占報告職業病的87.4%,而新發塵肺病絕大多數是高危粉塵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塵所致職業病,也就基本解決了我國塵肺病高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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