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傷人員康復輔助器具確認申請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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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門名稱: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第二、事項名稱:工傷人員康復輔助器具確認申請
第三、辦事對象:個人和單位
第四、辦事依據:
(一)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ǘ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省人大第69號公告);
(三)《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康復管理的暫行辦法》(粵勞社〔2006〕138號);
。ㄋ模稄V州市職工傷病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74號)。
第五、辦事條件:
1、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在職職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
2、屬于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關閉、破產企業的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
3、對本市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1993年8月1日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工傷保險統籌后參加工傷保險,且尚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也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職工和退休人員;
4、對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委托參照工傷保險有關標準對受傷人員是否需要安裝、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確認的。
第六、辦理程序:
1、辦理者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受理點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第七、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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