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能繼承嗎
核心內容: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工傷保險待遇能不能繼承?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案情簡介】:2007年7月,陳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陳某在工作中受傷。2007年12月,陳某及其家屬與該建筑公司達成《工傷事故了結協議書》,公司賠償陳某3.5萬元。
2008年7月,陳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該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9月,仲裁部門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08 年11月,陳某被認定為工傷。2009年3月底,陳某被認定為六級傷殘。2009年5月13日,陳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仲裁部門審理期間,陳某同時向所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協議書。仲裁部門遂中止了案件的審理。
2009年9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協議書。該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1月,陳某因病死亡。2010年2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2010年3月,陳某的配偶和兩個女兒請求恢復仲裁,并請求繼承陳某依法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焦點】:陳某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其配偶和兩個女兒是否可以繼承?
【案例分析】:在案件討論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某雖已死亡,但其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應由該建筑公司承擔。其主要理由是:從時間上看,2009年3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該建筑公司就應當依法支付陳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之所以未支付,是因為雙方后參與訴訟。
另一種意見認為,因為陳某已經死亡,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隨之消亡,而工傷保險待遇是陳某生前的民事權利,其配偶和兩個女兒不能繼承,本案應當裁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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