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怎么辦?
2016-05-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單位除名職工李某,現年 69歲,1974 年 11 月 14 日 在 勞 動 中受傷,1985 年 6 月 13 日轉為正式職工,1988 年 6 月 30 日因曠工被單位除名。2004 年 11 月,李某找到單位,要求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2006 年12 月15 日經統籌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
2014 年 3 月,李某找到單位,不認同統籌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并要求按現行工傷政策和規定,一次性處理其工傷。
因我單位情況特殊,未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請問主持人,李某是否可以重新鑒定?其應享受哪些工傷待遇?單位應如何與李某一次性了結?
四川 吳君
吳君 :
對你單位李某對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的處置,一是申請再次鑒定,必須在初次鑒定后的 15 天內提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 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二是在 1 年后可以重新申請鑒定。依據是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如果工傷舊傷復發,可以享受工傷治療費,無其他一次性等待遇。因為李某情況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的規定,而當時法律無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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