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上負傷,當時未察覺,事后發作還能認定工傷
2011-06-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彭自強系包裝公司職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領導指派其幫助搬運機器 設備,搬運中扭傷腰部,當時只覺腰部酸痛,同事幫其按摩幾下,感覺無礙,沒有向公司報 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時感覺腰臂腿足痹痛,行動困難,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右 梨狀肌損傷,并進行住院治療,11月7日彭自強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 上報,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處調查屬實,認定彭腰部受傷為工傷。?
【評析】本案涉及的問題是職工負傷當時未報告、事后發作被確診,能否認定為工傷 。職工工傷有輕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負 傷,并有醫院診斷證明的,一般就應屬工傷。本案中,彭自強受企業領導指派搬運機器設備 ,屬于從事企業生產工作活動,期間扭傷腰部,當時感覺不重,未報告公司,但現場同事發 現并能作證,情況屬實,又根據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導致右梨狀肌損傷,故此,應當認定為 工傷。現行政策要求,工傷報告的治療要及時。這樣做才有利于工傷職工的治療和康復,也 有利于認定工傷的調查取證。特別是一些扭傷、拉傷等輕傷,如果不及時治療會使傷情發展 加重,或者變成陳舊性疼痛,很難確定是工傷或非因工負傷。
【法律法規參考】1964年4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規定,工人 職員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證明,可 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職工從事本單位日常生活、工作或者本單 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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