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賠流程
工傷索賠流程
第一步: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人
申請期限
提交資料
受理部門
不予受理
救濟途徑
用人單位
提出申請
3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提交醫療機構證明(受傷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醫療證明材料)
統籌地區(地市級)勞保部門
A.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B.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1年內
備注:①單位不及時申報者,1年之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報㈩
②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的,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第2步:工傷認定決定
作出時間
60日(沒有延長規定)內作出認定+20個工作日送達
決定形式
工傷認定決定、 視同工傷認定決定、
不屬于工傷認定決定、 不視同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工傷待遇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不服認定
救濟途徑
先申請行政復議;
后提起行政訴訟。
第3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時間
初次鑒定
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再次鑒定
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受理機構
初次鑒定機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再次鑒定機構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提交資料
填報《傷殘鑒定申請表》
提交傷殘職工身份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 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作出鑒定時間
初次收到申請后60日內+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再次鑒定無明確規定
不服救濟途徑
申請重新鑒定
備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個人、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4步:計算工傷待遇(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計算)。
第5步:落實工傷(傷殘/死亡)待遇(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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