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0年國家工傷傷殘鑒定7級的賠償標準?
北京市2010年國家工傷傷殘鑒定7級的賠償標準?
作者:北京市工傷賠償糾紛著名律師陳劍峰律師
問題:
陳劍峰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今年45歲,在北京市大興區建筑工地干活,一家在河北登記注冊的建筑勞務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為2100元。2010年5月8日,在工地干活時不慎將腹部摔傷,導致脾切除。住院20天,經鑒定工傷傷殘等級為7級。我領了工傷證和傷殘鑒定7級鑒定結論。住院和治療費花去2.5萬元,全部由單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單位沒扣我工資。如果我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多少賠償?
北京陳劍峰律師回復:
您好: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數額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4037元/月*60%)=29066.4元。(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和第61條第3款);
2、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4037元/月*20個月=80740元(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上述兩項合計:109806.4元。
所以,如果您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合計109806.4元。
備注一:以上計算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參考數據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3、2009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統計結果,2009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37元。
4、請大家注意!因受傷者的本人工資、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地方法規規定各不同,故各地賠償標準也不一致。關于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大家可以上網搜索查找或者到當地統計局咨詢。
5、除以上賠償項目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即通常所說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6、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北京市各區縣。
備注二:北京陳劍峰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1996年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現為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工傷賠償法律事務專家,尤為擅長工傷賠償糾紛法律事務。曾分別獲得北京市豐臺區法律援助優秀律師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優秀律師。多次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盛情邀請,做客直播間,為全國聽眾解答法律咨詢。
社會兼職: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勞動政策法規庫專家組成員、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法治中國》和《都市法寶》節目重要嘉賓
工傷賠償主要業績:從業十余年來,成功地辦理了不少工傷賠償糾紛案件,在此僅舉三例典型:
1、2001年辦理一起外地來京務工人員,一位年僅26歲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東煙臺出差途中遭遇車禍后被截斷造成四級傷殘,單位拒賠的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案,踏實、認真負責和穩健的工作,終使該外地打工者滿意獲賠,賠償獲得的工傷待遇計算到正常死亡時為止,共計一百余萬元。該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報》、《北京勞動午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多家媒體的爭相報道和采訪。
2、2003年辦理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一位37歲的煤礦工人因煤礦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癱瘓,被評為傷殘四級。單位拒絕賠償他。后經人介紹慕名找到本律師,經過勞動仲裁,使得該工人獲得十分滿意的賠償,賠償獲得的工傷待遇計算到正常死亡時為止也有將近百萬元之巨。
3、2006年辦理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一位工人工傷死亡糾紛案,因單位拒絕賠償便慕名找到本律師代理,經過耐心細致的與單位溝通和協調,最終獲賠40余萬元,遇難家屬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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