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如何申報工傷保險
工傷鑒定與工傷賠償一般是由勞動者來進行申請的,而申報工傷保險則通常是由用人單位來做的。那么單位應如何申報工傷保險呢?
參加工傷保險后,企業有工傷事故應如何申報呢?
一、申報時效
《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報工傷應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職工、受傷時間、受傷地點、受傷原因、受傷經過、救治情況、傷者意見、單位意見及公章等);
(二)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職工名冊、受傷月份工資發放單、考勤記錄、產量記錄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病歷)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鑒定);
(四)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操作程序
(一)受理
15個工作日內根據提供的材料作出受理、不受理、補正書面通知書。
(二)調查認定
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并形成書面決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三)送達
作出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四、不予受理的范圍
(一)超出規定申報時效的(傷害事故發生在1年以前);
(二)傷者不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的;
(三)無法定用工主體的;
(四)統籌地區以外的;
(五)不在法定管轄權限內的。
五、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單位申報時提供的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二)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出具交警部門的相關認定決定或證明,派出所出具的無效;
(四)死亡事故應出具死亡證明;
(五)直系親屬得出申請的,應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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