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尷尬:過勞死
中國人一向自稱推崇那些吃苦耐勞,工作十分拼命,甚至是帶病上陣的人,因此出現不少操勞過度死亡的官員和勞動者。面對如此拼命勤勞而過勞死的員工,是不是可以依法申請工傷保護呢?
畢業于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的胡新宇2005年來到深圳華為公司從事研發工作。他的日常作息習慣從此改變:晚上10時,坐上公司班車,顛簸到家已過11時,第二天早上7時準時起床上班。2006年4月初開始,胡新宇所在的部門開始進行一個封閉研發的項目,內容被嚴格保密。這個項目開始后,胡新宇開始經常在公司過夜,甚至長時間在實驗室的地上依靠一個睡墊打地鋪,加班時間最長到次日凌晨2點左右。第二天依然按正常時間上班。4月28日,胡新宇身體開始極度不適,他請了假去醫院就診,5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25歲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腦炎被診斷死亡。
律師點評:
胡新宇事件凸顯我國“過勞死”立法之不足。“過勞死”往往具備工傷認定的一個或多個特征,應該將其認定為工傷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對此,勞動合同法試圖圍繞著書面合同從三個方面來加強加班管理。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其次,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圍繞著書面來進行,將勞動定額納入規章制度、將工時休假納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或違章指揮,勞動者有權離職。最后,重申要加強監察的力度。然而,這三方面的措施似乎依然難以防范自愿加班。胡新宇既沒有被強迫也很難說是法律意義上的變相強迫;當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圍繞著書面來進行時,更讓自愿加班如魚得水。為什么人們只將書面合同視為合同,通過雙方實際履行的現實關系其實也體現了一種合意,也是合同內容,無論是用自愿還是非自愿形式形成。這是一種以默示條款或事實行為形成的合同關系。法律只有關注這種默示條款或事實行為并對其加以規范,才可能治理因自愿加班而產生的頑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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