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團年飯后溺死溫泉難算工傷
今年2月4日晚,在成都打工的24歲男子李勇在吃完單位組織的團年飯后,與同事泡溫泉時溺死于僅有1.4米深的溫泉池中。事發后,洗浴中心向李勇家屬墊付了1.2萬元的喪葬、尸檢費用等,李勇家屬則支付了3000元錢。但死者家屬不滿協調結果表示將上訴,他們認為李勇在單位組織的團年活動中遭遇不幸,應算工傷,而洗浴中心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恒星醫療公司的劉律師則稱,年終一起吃團年飯,是中國人的習俗,不算是公司組織的活動,只能說是“集體消費”,“工傷”之說無從談起。“公司對李勇意外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前日下午,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四川大學法學院呂彥教授、王建軍副教授。兩位專家認為,僅從現有情況來看,李勇之死無法按工傷處理,因為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呂彥教授稱,單位組織搞“團年飯”之類的活動,要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當然,此次事件如果有證據表明,李勇之死是因溫泉水溫過高、地面過滑、救護不力等導致的,洗浴中心又未履行警示義務,則洗浴中心提供服務存在瑕疵,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李勇本人飲酒后下溫泉洗浴,也存在過錯。王建軍副教授稱,吃團年飯也可能會發生工傷,比如某酒店在自己的餐廳內請員工吃團年飯并總結全年工作,酒店規定員工必須參加,吃飯、總結時天花板掉下一塊,砸傷員工,這時就應認定為工傷。成都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負責人表示,認定工傷有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李勇的行為并不符合這三要素,不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國家有關規定還明確將公務活動、公務交往中醉酒導致傷亡的排除在工傷之外。
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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