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拒絕“工傷概不負責”的勞動合同
【案例】
方園煤礦是一家鎮辦企業,多年來,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經營。經營者為了追求 高額利潤,無視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在地下單巷挖掘一條700多米長的采煤巷道,在無通 風保障的前提下,掠奪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長的巷道發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 毀,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難,時至目前已過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礦井里,生不見人, 死不見尸。在后事的處理上,煤礦以與5名工人簽有“工傷概不負責”的合同為由,拒不執 行國家的工傷保險政策。?
【評析】
方園煤礦這5名遇難工人的工傷保險權益必須予以保障。方園煤礦負責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顧,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不執行國家的工傷保險政策,只能說從不 懂國家的法律法規,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是極其錯誤的,應依法予以糾正。《勞動法》規 定,企業與工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與國家法律、 法規相悖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 傷 概不負責”,發生了職工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號《關于雇工合同“工傷 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就指出,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 反 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至于該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賠償等問 題,應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對此,方園煤礦死 難職工家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申訴,由該機構確認這種合同無效, 并責令企業必須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盡快落實5名因工死亡職 工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規參考】
《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第 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 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 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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